钢绞线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七)

本期目录钢绞线
1.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
4.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24年修订版)
5.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6.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7.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特征清单
关于印发《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铁安监规〔2023〕12号
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物流,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机关各部门:
现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展开剩余98%铁路监管部门要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按照《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执法。各铁路单位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规范报告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防范和遏制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家铁路局
2023年5月8日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
第四条 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制造、监造、养护维修等环节失管失控,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的走行部存在轮轴折断、悬吊部件断裂脱落,制动系统存在制动失效放飏,电气系统存在配线短路起火的;动车组、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规定使用耐火材料,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擅自加装改造高压电器设备,高压油管路密封严重不良的;
(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主要行车基础设备设施、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要求定期进行中修、大修及高级修,或者到报废年限未按规定报废仍投入使用的;
(三)铁路专用设备应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应进行检测检验而未进行检测检验,或者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应召回未召回仍投入使用的;
(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桥隧、路基、轨道等存在严重隐患,或者轮轨动力学指标严重超限的;
(五)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接触网支柱及基础(包括拉线基础)损坏严重、隧道吊柱松脱的;
(六)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信号系统设计错误、产品制造缺陷、列控或者LKJ数据错误等,造成联锁关系错误、信号显示升级、列车运行超速的;
(七)与行车相关的铁路控制系统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的。
第五条 铁路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安全关键环节未制定或者未落实相应安全制度措施,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错误办理接发旅客列车进路措施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列车冒进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接触网停送电安全措施、防止电力机车带电进入有人作业停电区安全措施的;
(四)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现场管控措施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
(六)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
(七)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违反充装量限制装载危险货物,应押运的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押运的;
(八)进入铁路营业线的铁路机车车辆由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
(九)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货物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的;
(十)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及行车公寓等人员密集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
(十一)通行旅客列车以及公交车或者大中型客运车辆的铁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道口看守人员作业标准的;
(十二)对无隔开设备能进入客车进路的货物线、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等线路,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侵入客车进路的措施的;
(十三)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或者新建铁路线路未经验收合格、未通过运营安全评估,不符合运营安全要求投入运营的。
第六条 铁路沿线环境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沿线一定范围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设施工、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线路几何尺寸变化,线路基础空洞、下沉、坍塌、线路中断,或者施工机具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
(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危险物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且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
(三)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跨越、穿越铁路铺设,或者与铁路平行埋设,或者架设的油气管道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的塔杆等高大设施,公跨铁桥梁、公铁并行道路、渡槽、线缆等设备设施(含防撞护栏、防抛网等附属设施)及日常管理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五)在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影响铁路基础稳定的;
(六)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不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的;或者在线路两侧及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
(七)违反国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定,擅自在铁路两侧设置弃土(石、渣)场或者采矿(采空)区,开挖山体、河道等动土作业,造成影响行洪、产生泥石流或者山体滑坡的;
(八)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规定范围内(桥长不足100米的为1000米、桥长100~500米的为2000米、桥长500米以上的为3000米)采砂、淘金的;
(九)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或者在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
(十)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隧道上方山体违规进行钻探作业的;
(十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铁路地界以外的山坡地水土保持治理不到位,存在溜坍侵入铁路限界现实危险的。
第七条 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基本要求,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制度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行业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第八条 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造成自然灾害防控体系失效,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未及时修复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普速铁路旅客列车运行区段Ⅱ级及以上防洪地点和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汛期行车安全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自然灾害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九条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对其他可能导致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铁路单位依据国家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进行判定。
第十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国铁工程监规〔202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建筑,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路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照《标准》全面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报告、彻底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化解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守牢安全生产底线。铁路监管部门要积极宣贯《标准》,把《标准》作为重要执法依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工程安全优质建设。
国家铁路局
2023年9月29日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科学判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完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的;
(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审查的;
(四)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即投入使用的;
(六)生产生活区选址未经勘察及安全评估的;
(七)场区内使用货车或报废客车载人的。
第五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的;
(三)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的;
(四)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未配置应急备用电源、抽排水设备的;
(五)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后仍违规作业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的;
(六)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的;
(七)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撤离人员的;
(八)复杂地质隧道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后,未采取加强设计措施的;
(九)内燃机车、自轮式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隧道内作业未安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六条 桥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水上作业平台、围堰、沉井等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按设计施工,施工期实际水位高于设计最高水位;围堰或沉井出现漏水、翻砂涌水、结构变形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超过8m(含)高墩施工过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浇筑速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三)现浇梁支架、移动模架、挂篮等非标设备设施未经专项设计,未经预压、试吊等现场试验验证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方案拆除;支架地基承载力不足的。
第七条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基坑或开挖深度超过5m(含)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施工、变形监测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者基坑监测变形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铁路站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标准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
民航规〔2022〕32 号
1.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在民航安全管理体系(SMS)内的相关定义,以及基本逻辑关系、功能定位和运转流程,推动SMS与双重预防机制的有机融合,更加有效地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建有SMS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民航行政机关相关监管活动。其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作为构建安全管理等效机制的重要参考参照执行。
3.定义
危险源:可能导致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条件或者物体。(样例见附录1)
注2:区分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中明确将“危险源”和“隐患”列在同一条法条中,本着立法中避免不同名称描述相同含义导致概念混淆的原则,“危险源”和“隐患”出现在同一法条内,意味着应分属不同定义和内涵。《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民航规〔2019〕11号)借用了我国90年代安全管理理论中关于危险源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危险源的概念,这一理论中的第二类危险源即“安全隐患”。为避免概念混淆,本办法将取代《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不再使用“一类危险源、二类危险源”的表述,后者直接表述为“安全隐患”。
注3:当需要把未经评估或未经培训的关键人员列为危险源时,应注意与“人的不安全行为”区分,后者属于安全隐患的范畴。
注4: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在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危险源是航空活动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可被视为系统或其环境内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蛰伏的潜在危害,这种潜在危害可能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例如:作为自然条件(如地形)或技术状态(如跑道标志)。可见,危险源定义中的“条件”通常指环境因素;“物体”则通常包括运行体系内存在的能量或物质。因此“危险源”的基本描述应尽量使用名词,如“XXX可燃物、XXX短窄跑道、XXX超高障碍物”等,避免与安全隐患或后果混淆。
注5:因《安全生产法》已定义“重大危险源”为“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且《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包含民航业,民航行政机关无权使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以外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变更《安全生产法》中既定的定义,故本咨询通告不再单独定义“重大危险源”。
安全隐患: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风险控制措施失效或弱化可能导致事故、征候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按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样例见附录2)
注1:《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问题隐患、风险隐患等均有提及,基于民航“安全隐患零容忍”的行业特点,本规定中统一使用“安全隐患”一词,与其他相关概念并无本质差别。
注2:安全隐患的定义主要源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的定义,该定义沿用至今未发生变化,民航行业使用该定义,能够确保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精神一致。
注3:“安全隐患”通常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缺陷”,因此安全隐患的基本表述应尽量采取“主语+行为、状态、缺陷”的组合,并尽量与违规或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相关联,如“xxx人员违反xxx、xxx车辆阻挡xxx、xxx手册缺少xxx”等,避免与危险源混淆。
注4: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本管理规定对安全隐患分类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进行细化(如涵盖法定自查的记录要求)。
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
注: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义主要源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的定义,该定义沿用至今未发生变化。民航行业使用该定义,能够确保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精神一致。
安全风险:危险源后果或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根据容忍度不同,分为可接受、缓解后可接受、不可接受三级。
注1:亦有翻译为可接受、可容忍、不可容忍,对应关系不变。
注2:民航风险分级沿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分级标准,通常为三个等级,与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红橙黄蓝”四个风险等级对应关系为:民航的不可接受风险对应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风险(红)和较大风险(橙);民航的缓解后可接受风险对应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风险(黄);民航的可接受风险对应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低风险(蓝)。
重大风险:风险分级评价中被列为“不可接受”的风险,或者被列为“缓解后可接受”但相关控制措施多次出现失效的风险。
剩余风险: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安全风险。
注:剩余风险可能包括风险管理中未穷举的风险,也可以认为是一项初始的安全风险在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后“保留的风险”。实际安全管理中,通常是后者更具现实意义。
图1 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基本概念关系示意
4.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2)附件19《安全管理》第二版,国际民航组织,2016年。
(3)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第四版,国际民航组织,2018年。
(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交通运输部,2018年。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2年。
(7)《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6年。
(8)ISO Guide73:2009 《风险管理——术语》。
5.一般要求
5.1 工作原则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务实高效、闭环管理的原则,围绕事前预防,推动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双重预防机制是民航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有机融合、一体化运行的原则。
图2 民航SMS相关要素与双重预防机制融合流程
注1:双重预防机制的第一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对应民航SMS的第二大支柱——安全风险管理,本质相同。双重预防机制的第二重预防机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属于民航安全管理体系的第三大支柱——安全保证的一部分,安全隐患排查同时也是获取安全绩效监测数据的一种方式,并且可能发现新的危险源。
注2:图2进行了适当简化以便于理解基本逻辑和流程,省略安全绩效监视与测量、数据分析、系统评价等安全管理有关内容,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过程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完善。
5.2 责任主体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在SMS框架下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3 监管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协调、指导行业范围内的民航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落实。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6.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6.1 负责人的职责
(1)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SMS框架内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其他负责人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组织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简称“十五条硬措施”),主要负责人通常指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
6.2 部门的职责
注:“安全管理部门”在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安监、航安、安质、安管”等不同名称,但本质上都是《安全生产法》中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即企业内部设立的独立主管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
6.3 从业人员的职责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4 工会的职责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6.5 外包方的监管职责
民航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6.6 同一作业区域的监督职责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民用机场等特定运行场景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7.1 总体要求
7.2 系统描述
(1)基本要素
参照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的相关要求,“系统描述”是《安全管理体系手册》的必要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可能涉及的设施设备、运行环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接口的描述,以界定SMS及其子系统的边界,确定双重预防机制在体系内的特征。
(2)作用
使用系统描述可以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其众多的内外部交互系统和接口,有助于更好地定位危险源、安全隐患并管控相关风险。同时,及时更新系统描述还有助于了解各种变动对SMS流程和程序的影响,满足SMS“变更管理”对系统描述进行检查的相关要求。
(3)格式
系统描述通常包含带有必要注释的组织机构图、核心业务流程图(包含内外部接口),及各项相关政策、程序的列表,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适合其自身的方法和格式编制适合本单位运行特点和复杂程度的系统描述。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专门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监管局备案,并抄报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7.4 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分级
安全风险矩阵和分级标准由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按民航局相关业务文件规定和本单位特点自行制定。安全风险指数采用字母与数字组合或单纯的数值来表示都是可接受的。
7.5 风险控制
(1)对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由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专项应急预案;
(2)对于其他缓解后可接受风险,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3)对于可接受风险,仍认为需要进一步提高安全性的,可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措施,但要避免层层加码。
对于涉及组织机构、政策程序调整等需要较长时间的风险管控措施,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且上述类型的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后,应当重新回到系统描述,按需开展变更管理,并分析和评价剩余风险可接受后,方可转入系统运行环节。
7.6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台账,至少如实记录危险源名称、危险源所在部门、是否是重大危险源、危险源可能导致的后果、现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分级评价、计划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效果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即危险源清单,可参见附录1的样例,本规定样例中未包含安全绩效管理有关内容。
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8.1 总体要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制度包括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分工、安全隐患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一般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管理要求。
要通过立整立改或制定等效措施等方法,确保可能导致风险失控的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即: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对于无法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制定临时性等效措施管控由于受该安全隐患影响而可能失控的风险,并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且在整改完成前定期评估临时性等效措施的有效性。
8.2 安全隐患排查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采取但不限于安全信息报告、法定自查、安全审计、SMS审核以及配合行政检查等各种方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8.3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
(1)及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管局,抄报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2)回溯到“7.2 系统描述”环节进行梳理,按照“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启动安全风险管理,制定治理方案。
(3)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4)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后,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所在地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和评估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8.4 一般安全隐患治理
(1)对于排查出来风险控制措施失效或弱化产生的一般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回溯到“7.5 风险控制”环节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审查和调整;对于涉及组织机构、政策程序调整等需要较长时间的风险管控措施,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且上述类型的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后,应当重新回到“7.2 系统描述”,按需开展变更管理,并分析和评价剩余风险可接受后,方可转入系统运行环节。
(2)对于暂未关联到已有风险管控措施、因违规违章等情况被确定的安全隐患,如涉及重复性违规违章行为,回溯到本规定“7.2 系统描述”环节进行梳理,并按需启动安全风险管理;如不属于重复性违规违章,可立即整改并关闭。
8.5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1)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即安全隐患清单,参见附录2样例),如实记录安全隐患名称、类别、原因分析(如适用)、关联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关联的后果(如适用)、整改措施、治理效果验证情况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已经完成整改闭环的安全隐患可标记关闭,不再统计在本单位安全隐患总数内,但安全管理的数据库,以及判定重复性、顽固性安全隐患的比对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不得随意篡改或删除。
(2)对重大安全隐患除填入安全隐患清单外,还应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包括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复查验收报告以及报送情况等各种记录和文件。
(3)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监督检查
9.1 监督检查重点
民航行政机关在对各业务系统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SMS检查时应包含以下重点内容: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情况;
(3)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情况;
(5)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
(6)未能按期关闭的安全隐患及重复性违规违章类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9.2 推动安全隐患动态清零
对于民航行政机关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钢绞线应当责令立即治理,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以安全隐患“动态清零”为目标,督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对于治理难度高且尚未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一般安全隐患应当重点记录、跟踪督办。
(2)对于检查发现或接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指定专责部门挂牌督办,录入信息系统。必要时,应当将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安全监管要求,共同督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3)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收到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由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或授权监管局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9.3 责任追究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依法进行处理。
10.生效与废止
本咨询通告自2022年9月30日生效,《关于印发民用航空重大安全事项挂牌督办及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1〕120号)、《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民航规〔2019〕11号)废止。
本咨询通告生效起一年内为过渡期,期间各地区、各单位应当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及数据库。
附录1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样例(危险源清单)
附录2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样例(安全隐患清单)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重大安全隐息判定标准(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民航发〔2024〕38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民航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指导全行业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民航局修订了《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4年11月15日
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2024修订版)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提高民航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CCAR-145)、《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等法律规章及《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民航规〔2022〕32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用于指导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民航行政机关判定重大安全隐患。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之外的其他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本标准相关定义与《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一致。
(一)安全隐患:是指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风险控制措施失效或弱化可能导致事故、征候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 【分类】民航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3大类:
(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等安全管理缺陷。
(二)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参与式呈现 崭新视角的跨时空访古
。第五条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包括但不限于:
1.在12个日历月内,未按照经批准的运行规范授权和限制,重复违规安排航班运行。
注1:“重复”指2次(含)以上,下同。
2. 公司未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出现大面积训练记录造假。
注2:“大面积”指多人、多次的类似问题,下同。
3.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违规使用或搭配不符合运行资质的飞行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签派员和维修人员。
注3:“运行资质”包含航卫方面身体要求或限制条件。
4. 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情况,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
5. 未按照规章要求,落实飞机适航性责任,存在大面积维修记录造假。
(二)重要设备、系统或性能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1.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机载设备不满足条件被违章放行。
2.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超出飞机性能使用限制被放行。
3. 运行控制、维修管理等电子化系统航空公司原因瘫痪或功能严重降级且1小时内无法恢复。
4. 航空公司原因导致不合格的航材在维修工作中被违规大面积使用。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机长和签派员低于运行标准执行或放行航班。
2. 负责货物配载的人员故意隐载、私拉货物,造成舱单与实际配载不符。
3. 负责货物配载的人员私自装载危险品上机,未按要求进行报告。
4.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运行过程中的机组过激行为(如打架、故意损坏应急设备等)。
(四)其他
安检设备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的;安检设备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开展安检设备验收和在用管理的检测员未满足相关能力要求的。
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包括但不限于:
1.在12个日历月内,未按照经批准的许可维修范围和限制,重复违规从事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工作。
2.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违规使用不符合岗位资质的人员从事维修及相关管理工作。
3. 在维修许可审定过程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情况,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许可证及其许可维修项目。
4.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关键维修管理人员管理记录造假、维修记录造假,或相关培训和资质记录造假。
5. 出现维修人员大面积超时疲劳工作情况。
注4:第1-第5均反映出该单位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的管理缺陷。
(二)工具或器材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1. 维修工作中多次使用的工具不符合规章要求。
2. 维修单位原因导致不合格的航材在维修工作中被违规大面积使用。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同类维修差错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民航运输机场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包括但不限于:
1. 最高类别航空器连续3个月内连续起降架次超过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批复的消防救援等级保障范围,限期未整改完成的。
2. 持有符合岗位资质的消防人员低于规章要求单班车辆定员的80%。
3.最高类别航空器连续3个月内连续起降架次超过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批复的应急救护等级保障范围,限期未整改完成的。
(二)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1. 跑道道面出现严重破损或病害,达到立即处置情形的,或者达到道面评价损坏等级为“差”的。
2.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区的平整度(含结构物未消除直立面,军民合用机场军方设置的拦阻网除外)、密实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3. 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跑道灯光系统和进近灯光系统灯具未经检验合格进入机场使用的。
4. 机场围界破损且超过3小时未修复或采取安保措施。
5. 机场消防救援等级所必需的机场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失能,且超过24小时未予以修复。
6. 机场消防救援等级所必需的机场飞行区灭火作战车辆(主力泡沫车、快速调动车等)失能,且超过72小时未予以修复。
7. 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
8.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造成严重影响。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规章应持证的飞行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四)不停航施工影响运行安全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未经审批即开工的。
2. 不停航施工未按审批的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实施的。
3. 不停航施工机具、车辆、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等不满足高度限制要求的。
(五)其他
1.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领域重大隐患应参照《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2. 安检设备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的;安检设备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开展安检设备验收和在用管理的检测员未满足相关能力要求的。
第八条 民航空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1. 在12个日历月内,超时运行的管制员占比超过10%。
2. 管制员无资质上岗或资质、经历造假。
3. 在12个日历月内,管制单位因不及时分扇或流控管理问题导致出现持续超扇区容量运行30分钟(含)以上的情形达10次(含)以上。
(二)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1. 导航设备未经飞行校验或开放许可,违章开放使用。
2. 导航设备电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3. 无线电频率未经许可被违章使用。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章违规等不安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管制员在工作期间脱岗或睡岗行为。
2.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导致管制原因征候的违规违章行为。
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该单位被局方评估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注5:对于在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中被评定“不合格”的企业,可视为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由其属地管理局(航司由合格证管理局)组织评估其是否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 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等效安全管理机制。
注6:具体判定可参照《民航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及其他专业领域关于安全管理体系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
5.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的。
注7:具体判定可参照《关于落实民航安全责任的管理办法》(民航规〔
2023〕51
号)中关于“接口管理责任”及其附件2中的相关要求。
6. 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弄虚作假、骗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10. 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注8:对于严重征候或其他典型事件,可由负责调查管理局参照本条款,根据调查认定的类似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来判定。
第十条 【其他情形判定】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难时,或出现上述所列情形外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或民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致相关判定情形发生变化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民航行政机关均可结合实际,组织5名或7名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类似事件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局发明电〔2023〕912号)同时废止。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前 言
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重大安全隐患管理,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分级和管控提供参考依据,民航局机场司组织成立编写组,依托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安全‘双重预防机制’技术研究”,编制了《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编写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行业判定标准,并在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共分为四章:1总则;2术语;3重大安全隐患;4需重点关注的一般安全隐患。
主编单位: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参编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主 编:林 建 李世安
参编人员:佟瑞鹏 郭东尘 王 爽 李 童 段学科
梁释心 张 坤 耿德宇 于 然 苗 健
董汇标
主 审:宋 力 肖殿良
参审人员:王 卓 姚宏博 董家广 戴 征 刘爱军
廖志高 胡一俊 张 超 马 强 李 正
刘世英 马剑波 宋 敏 翁训龙 侯俊刚
韩文景 李清国 叶 松 李 祯
1 总 则
1.1 为遏制民航专业工程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为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提供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编制本判定标准。
1.2 本判定标准所述条款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
1.3 当存在本判定标准第三章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4 当存在本判定标准第四章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为需重点关注的一般安全隐患。
1.5 施工现场除不得违反本判定标准所列条款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定。火灾、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等方面重大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 术 语
2.1 重大安全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航专业工程参建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
2.2 施工现场
民航专业工程范围内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2.3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指民航专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程。
2.4 高大模板
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工程。
2.5 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2.6 TN-S接零保护系统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7 起重吊装
使用起重设备将建筑结构构件、器具、材料或设备提升或移动至设计指定位置和标高,并按要求安装固定的施工过程。
2.8 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2.9 浅埋暗挖法
在软弱围岩地层中,在浅埋条件下修建地下工程,以改造地质条件为前提,以控制地表沉降为重点,以格栅(或其他钢结构)和喷锚作为初期支护手段,按照十八字原则(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测量)进行施工的工法。
3 重大安全隐患
3.1 管理类
3.1.1 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3.1.2 无项目审批、无工程设计、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展工程施工。
3.1.3 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
3.1.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1.5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无执业资格、不在岗履职。
【条文说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民航规〔2021〕)号)规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3.1.6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1.7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
3.1.8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条文说明】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焊接作业人员、建筑电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才能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1.9 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3.1.10 使用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中禁止类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3.1.11 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
3.1.12 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条文说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均对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提出了要求。
3.1.13 施工现场违规储存、使用可燃物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3.1.14 其他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3.2 高大模板施工
3.2.1 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3.2.2 模板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3.2.3 模板的安装未按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设置纵、横、斜支撑或水平拉杆。
3.2.4 安装后模板、支撑构件间的相互位置不符合规范及施工方案要求。
3.2.5 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
3.2.6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3.2.7 拆除顺序未按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进行。
【条文说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4.5.2条规定,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拆除底模及支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板:当跨度≤2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50%设计标准值;当跨度>2m,≤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75%设计标准值;当跨度>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值;
②梁、拱、壳:当跨度≤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75%设计标准值;当跨度>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值;
③悬臂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值。
3.3 现浇混凝土支架
3.3.1 支架的地基或基础的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3.3.2 支架未按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预压。
3.3.3 存在相互搭接且作为支撑结构的支架或模板在拆除时无临时稳定措施。
3.3.4 支架构配件不符合规范要求。
3.4 脚手架工程
3.4.1 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所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如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基础未进行承载力验算,或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中有关基础承载力的验算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悬挑式脚手架,悬挑工字钢强度、截面高度、截面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钢梁与建筑结构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锚固段与悬挑段长度比小于1.25。
(3)无加固措施的情况下,在落地式脚手架基础附近开挖设备基础或管沟。
3.4.2 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连墙件、剪刀撑、斜撑设置的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杆件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和数量偏差较大包括: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的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的层高;连墙件的轴向力大于方案设计值或单个连墙件所覆盖的脚手架外侧面积的迎风面积大于方案设计值。
3.5 高边坡、深基坑工程
3.5.1 开挖时未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或出现严重超挖情况。
3.5.2 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进行开挖。
3.5.3 未按设计或方案设置临时排水设施。
3.5.4 未按规范或设计要求采取监测措施。
3.5.5 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底部出现管涌,周边道路出现裂缝、鼓包、塌陷,管线、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出现危险征兆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3.5.6 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手机号码:152220263333.5.7 对既有边坡坡脚开挖且未采取有效支护。
3.6 土石方工程
3.6.1 未按设计及方案放坡。
3.6.2 未采取支护措施或支护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
3.6.3 应进行监控而未有效监控的。
3.6.4 坡顶堆土堆料、机具超过设计限值。
3.7 暗挖施工
3.7.1 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3.7.2 施工时出现涌水、涌砂、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3.7.3 未按规范或设计要求监测和地质超前预报。
3.7.4 地质条件较差地段未对围岩进行超前支护或加固。
3.7.5 围岩较差、变形较大的隧道,上部断面开挖后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控制围岩及初期支护变形量的措施。
3.7.6 围岩自稳能力差,拱架施工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3.8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
3.8.1 设置在地质灾害、水文灾害或影响区域。
3.8.2 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不足。
3.8.3 大型设备设施倾覆影响范围内设置办公区、生活区。
【条文说明】场站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的施工场所、临时设施,一般包括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原材料存放场地及隧道临建设施等。
大型临时设施,是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根据大型临时工程计划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及附近建造或搭设的规模较大的临时性设施,包括各种大型临时生活设施、办公设施、生产设施、运输设施、储存设施、管线设施、通讯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等。
4 需重点关注的一般安全隐患
4.1 管理类
4.1.1 未经合规性和可行性论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1.2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4.1.3 未制定安全作业规定、规程或未按照已制定的规定、规程开展作业。
4.2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4.2.1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4.2.2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2.3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2.4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4.2.5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4.2.6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4.2.7 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4.2.8 多台起重机械抬吊同一构件时,起重机械性能差异较大且缺少相应措施。
4.2.9 起重吊装违规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
【条文说明】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是指: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4.3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4.3.1 桥式或门式起重机的重量限制器、行程开关和尾端止挡等安全附件失效。
4.3.2 停止使用后夹轨器或抗风缆等固定装置未有效使用。
4.3.3 起重作业行走时发现偏移未及时停止作业或多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未安装防碰撞设施。
4.4 塔式起重机
4.4.1 塔式起重机顶升过程中操作不当,主要支撑体系限制、限位安全附件缺失或附着设施安装不到位或自由端过长。
4.4.2 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安全距离不足,防碰撞措施不到位或无专人指挥。
4.4.3 行程开关和尾端止挡等安全附件失效。
4.5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
4.5.1 未安装防坠器,导轨架上下末端无限位器,底部无缓冲器。
4.5.2 附着设施未及时安装或间距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4.5.3 轨道垂直度超标(h≤70m时不大于(1/1000h)mm,70m<h≤100m时小于等于70mm,100m<h≤150m时小于等于90mm,150m<h≤200m时小于等于110mm,h>200m时小于等于130mm)。
4.5.4 限载标识不明确,或存在超载情况。
4.5.5 安全装置、限位装置、防护设施未安装、不灵敏或失效。
4.5.6 利用限位开关代替控制开关进行操作。
4.6 临时用电
4.6.1 施工现场或施工机械设备与高压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足且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4.6.2 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分级漏电保护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
4.6.3 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检修时,未按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4.6.4 特殊环境下(潮湿、密封容器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特种灯具。
4.7 混凝土施工
4.7.1 混凝土输送泵管安装时附着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支架、脚手架、爬梯上。
4.7.2 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模板、支架和钢筋骨架稳定性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4.7.3 混凝土未达到设计要求强度的情况下进行土方回填。
4.8 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施工
4.8.1 基坑周边未按设计要求堆载、停放大型机械、设备。
4.8.2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定期监测地表及地下水渗流或监测有泥砂、涌泥、涌水等情况出现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9 暗挖施工
4.9.1 洞口边、仰坡未按设计坡率进行开挖。
4.9.2 仰坡未按设计及时进行支护。
4.9.3 未定期监测边仰坡变形。
4.9.4 明洞衬砌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进行回填。
4.10 土石围堰施工
4.10.1 土石围堰无防排水和防汛措施。
4.10.2 堰体结构出现破坏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4.10.3 堰体出现流砂、涌水、涌泥等情况。
4.10.4 围堰工作水头超过设计允许值。
4.11 有限空间作业
4.11.1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11.2 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4.11.3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外未设警戒区及警示标志,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
4.12 施工现场施工便道
4.12.1 施工便道承载力不足,未能保证施工车辆和设备行驶安全。
4.12.2 施工便道在急弯、陡坡、连续转弯等危险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4.12.3 陡坡地带施工便道未采取降坡或修绕行路等措施。
4.12.4 施工便道与既有道路平面交叉处未设置道口警示标志。
4.13 动火作业
4.13.1 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
4.13.2 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未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13.3 动火作业未配备灭火器材,未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条文说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1,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火灾的主要原因。
4.14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
4.14.1 驻地使用防火等级为B级及以下彩钢板搭设。
【条文说明】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临时设施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环保和消防要求,其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
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邮办发〔202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主要快递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邮政局组织编制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期间,如有相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告。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国邮办发〔2023〕24号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营业场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涉及建筑基础结构、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电气、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按照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或规定执行。
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因未按照规定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安全管理制度,导致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求对寄往重点地区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导致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的禁寄物品流入的。
第五条 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营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传送带(含伸缩机等分拣设备)滚筒与皮带、皮带间间隙等咬合点区域未设置防护罩等安全装置,人员作业工位附近传送带缝隙未设置过渡板;
(二)分拣设备的易伤人构件未采取防护措施;
(三)传送带区域人员操作侧未设置足够数量的急停、复位等按钮或功能失效;
(四)传送带跨越处未加装符合安全标准的人行跨梯;
(五)装卸区域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可能导致高处坠落的区域未加装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栏;
(七)场地内部道路未实现人车分流。
第六条 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分拣区域工作人员未穿反光衣,工作服未做到袖口紧、领口紧、下摆紧;
(二)分拣区域工作人员未将长发盘起兜住,违规穿戴帽衫或围巾围脖;
(三)分拣区域工作人员违规下钻、跨越、踩踏传送带,冒险捡拾掉落件、问题件,冒险疏通拥堵件;
(四)装卸、接驳车辆倒车前未观察周围有无人员站立停留,未在指定位置停靠熄火、驻车制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包括外包人员等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
(三)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处理场所、营业场所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上述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难时,或出现上述所列情形外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分析、综合判定。
第十条 依据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向属地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特征清单
文物督发〔2023〕12号
检查范围重点检查事项 日常文物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1.安全管理(1)无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未实施安全责任制;(2)未公告公示本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3)缺少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保卫人员;(4)无安全管理制度,未针对主要安全风险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重点安全区域部位、重点安全风险隐患不了解、不知情;(6)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无安全检查记录档案;(7)抽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隐患问题未整改。 2.安全设施设备建设、运维(1)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或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置明显不足;(2)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严重老化破损,或者将专用器材移作他用,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3)未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或设施设备不达标等导致安防、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启用或运行的;(4)安防、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控制设备;(5)缺乏消防水源或者消防水量和水压严重不足;(6)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的;(7)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封堵,防火间距被侵占。 3.应急预案演练、安全教育培训(1)未根据火灾等各类突发安全情况制定应急预案;(2)未开展过安全应急演练;(3)安全管理人员不清楚应急处置工作重点和工作程序、步骤,不了解疏散逃生路线;(4)未进行消防安全、安全保卫专业培训,不会使用消防、安防设施设备;(5)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熟练掌握处置初起火灾方法。 4.火灾危险源(1)违规使用超负荷大功率电热器具;违规使用卤素灯、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设备;(2)空调、电磁炉、电茶壶等用电设备严重老化;(3)在文博单位室内为电动车辆、蓄电池等充电;(4)大量明敷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普遍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有多处过热、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5)使用淘汰刀闸开关,电气线路、开关、插座或电器设备直接设置在易燃可燃材料上,无防护措施;(6)配电柜(箱、盘)未正确安装,存在漏电危险,以及插座串联或者级联使用;配电箱、用电设备、线路接头的危险距离范围内堆放有可燃物,大功率电器散热空间不符合散热要求;(7)违规采用泡沫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在文博单位内搭建临时用房;(8)在禁烟场所吸烟或文物保护范围内违规使用明火;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燃香、点灯、烧纸(帛)。 重点场所、不同使用功能区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1.用于居住的文物建筑(1)未严格控制用火行为,依然使用柴火、炭火作为主要火源的;(2)违规使用或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等;(3)厨房未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炉具和燃气设施未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等存在严重破损、泄漏、老化等;(4)文物建筑内堆放大量柴草、木料、煤炭等易燃可燃物。 2.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1)未在指定区域内燃灯、烧纸、焚香;确需使用明火时,未采取防护措施加强管理,并由专人看管;(2)文物建筑殿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锈等可燃织物未与明火源、电气线路、电器产品等保持安全距离;(3)长明灯、蜡烛未采取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固定灯座、灯罩和烛台等安全防护措施;(4)僧人宿舍内违规用火用电,缺乏消防设施器材等防范措施。 3.文物保护工程、考古和新建改建博物馆工地等(1)无工程工地安全责任人;(2)将工程项目非法转包、分包等;(3)未制定工程工地安全管理制度;未进行工地安全巡查检查;(4)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5)未开展施工人员岗前安全警示教育培训;(6)未编制人员救护、文物抢救保护等预案;(7)施工现场违规用电动火;(8)未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9)聘用和召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10)动火作业人员未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11)未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带病作业,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12)未对考古作业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危险区域、部位采取加固、支护、围挡等安全措施。 4.外租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和涉及场所区域(1)利用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资格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的;(2)承包承租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实施安全管理制度;(3)未将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文物行业安全管理,未实施问题隐患排查和定期安全检查;(4)上述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突出安全隐患和问题,未进行整改整治;(5)违规设置经营性商铺、公共娱乐场所、民宿酒店饭店等;(6)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餐饮用火、施工用火存在突出问题;(7)大量照明灯具设置及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8)违规储存、使用大量易燃易爆物品。
郑重声明钢绞线
发布于:北京市